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告 彭德有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進貴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