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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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告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7,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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