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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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3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昌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昌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昌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於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相關之證據已調查完畢,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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