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沈寧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

被告 沈李秀衿

沈銘俊

沈銘樹

沈芳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同地段、相同公告現值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3年8月22日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9,96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6萬0,805元(計算式:1萬9,961×1,005=2,006萬0,8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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