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1號

原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欣怡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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