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44號

原告 何政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傑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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