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71號
原告 周永昌
被告 吳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71號
原告 周永昌
被告 吳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