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

上訴人 王琮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

被上訴人 莊佳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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