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恆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恆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恆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897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