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92號
聲請人 廖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鈞院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繼承人,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前案114年度司繼字第944號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查核屬實,故聲請人已非繼承人,自不得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從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