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92號

聲請人 廖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鈞院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繼承人,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前案114年度司繼字第944號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查核屬實,故聲請人已非繼承人,自不得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從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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