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一千元確定,乃通知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