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8,6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3,8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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