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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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伏特電子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萬9,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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