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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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27日至133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分別於①93年8月31日②93年8月31日③92年7月1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62萬元②18萬元③5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分別為①20年②7年③4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6月13日②95年7月20日③95年6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1,510,548元②167,696元③49,9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權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1902│建│││4579│367/100000│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7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面積│面積│權利│所有│││││坐落│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單位│範圍│權人│││││││││及用途│││││├──┼───┼────┼───┼────┼─────┼───┼───┼──┼──┼──┼───┤│001│1858│花蓮市○○○○段│住家用、│11層59.31│59.31││陽台│平方│全部│甲○○││││安2街62│1902│鋼筋混凝││││6.38│公尺││││││之1號11│地號│土造11層│││││││││││樓││樓││││││││└──┴───┴────┴───┴────┴─────┴───┴───┴──┴──┴──┴───┘共同使用部份:德安段1895地號,持分225/10000。
德安段1896地號,持分3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