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3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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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雅莉
訴訟代理人  桂訓模
被   告  孫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37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2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4,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
之2房屋所有權人,為原告管理之「新光諾貝爾大廈」之區
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住戶管理規約之約
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1,273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10
3年7月起至104年5月止,共計11期之管理費14,003元未
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通知單、住戶管理
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
所調取本件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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