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鄭大任 律師

被告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8,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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