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榮
       紀啟洲
被   告  邱威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
伍拾元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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