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羅平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