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許文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武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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