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康家傑 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__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__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折合銀元■金額轉換■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金額轉換■元,折合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