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華樓 聲請人 王美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美仙生父 王懷安 、生母 黃秀英 之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影本。
(二)聲請人王美仙生父王懷安、生母黃秀英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上開文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收養人陳華樓、王美仙與被收養人配偶 郭榮 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電話:00-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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