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5日│97年5月21日│97年5月22日│97年5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8752號│97年度偵字第12582號│97年度偵字第12582號│97年度偵字第125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88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8日│97年9月18日│97年9月18日│97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88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易字第579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備註││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