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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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丁○○
丙○○○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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