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群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群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
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