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維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維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5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