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游久美 (民國108年12月23日死亡)承受訴訟人方黃正
方黃哲方婷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楊千慧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八年度交易字第三四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及承受訴訟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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