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97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唐若心 被告甲(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母(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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