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楊全成
楊智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被告 郭瑋平
賴志濱 陳家嫻 (即 林貴原 之承受訴訟人) 林芷瑩 (即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家嫻、林芷瑩為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貴原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年7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家嫻、林芷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憑。陳家嫻、林芷瑩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陳家嫻、林芷瑩為被告林貴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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