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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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開庭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於日後接獲通知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榮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