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八十八年度上訴字二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八十八年度上訴字二八二號),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確定。乃又自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五月初起,至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因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