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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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五O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明宗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王明宗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O三五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二紙、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受刑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