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志宛右被告因賭博案件(八十八年執更字第二五三七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志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