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蔡禎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被告 黃建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