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許渭林 被告 林恩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