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左松民 (即 左光濤 之繼承人)
左安祥 (即左光濤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