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9號上訴人 吳明松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川誠營造有限公司(即泉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萬1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萬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