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白河鎮大仙寺法定代理人 吳德久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被告 陳勝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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