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福得 被告 賴汭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張玉萱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