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仕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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