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   告  陳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利息之總額最高以新台幣叁仟柒佰玖拾壹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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