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9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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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9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楊啓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
分之四點八五(目前為百分之五點九八)浮動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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