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許蕙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姿妤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
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