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聲請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林雅慧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雅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票號273715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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