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景倫旺利煜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自何時違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旺利煜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景倫住彰化縣○○市○○里○○街○○○號1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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