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00號原告 徐玉珍 被告 張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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