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 蔡旺根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2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5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