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政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政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民國101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7年6月
1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翁慶珍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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