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許秀珠
許秀桂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秀欵 原告 許清文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 許東額
許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許 黃月明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許東額、許清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12日亡故,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筆存款,是上開遺產為兩造所公同共有,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係兩造之被繼承人 許黃月明 之遺產,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原告等自得請求分割遺產,因被告不出面處理遺產相關事宜,致原告等無法處分遺產等語。並聲明:(一)請准將被繼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許東額、許清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黃月明已於106年7月12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且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業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遺產清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台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1頁、第75頁至第77頁)。又被告許東額、許清田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表達意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兩造顯然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三)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許黃月明於106年7月12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被繼承人○○○○之配偶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故應由被繼承人之長男即被告許東額、次男即被告許清田、三男即原告許清文、長女即原告許秀珠、次女即原告許秀欵、三女即原告許秀桂等6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6分之1。是原告主張應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就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平均分配予兩造,為有理由。爰將被繼承人許黃月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繼承人即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法│├──┼──────────────────┼──────┤│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行綜合存款│左列存款與利│││(帳號:0000000000000)│息均由兩造各│││新台幣672,030元及其利息│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得││2│台灣銀行澎湖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新台幣2,221,851元及其利息││├──┼──────────────────┤││3│台灣銀行澎湖分行整存整付││││(帳號:000000000000)││││新台幣396,786元及其利息││└──┴──────────────────┴──────┘附表二: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比例│├────┼─────┤│許秀珠│6分之1│├────┼─────┤│許秀欵│6分之1│├────┼─────┤│許秀桂│6分之1│├────┼─────┤│許清文│6分之1│├────┼─────┤│許東額│6分之1│├────┼─────┤│許清田│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