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顏秀雲 被告 崔茂東 被告 陳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