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歐家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聲請人聲請並未提出被繼承人歐○○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特別代理人歐○○之願任書等,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自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7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